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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25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12 17:03      浏览次数:

下孙标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0512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孙标

4127231975****8833

2025年03月21日20时38分,孙标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华市新源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源路金星街以西50米路段时,与前方等候信号灯的于业华驾驶的浙G5L66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春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孙标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的违法行为。孙标驾驶车辆为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546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