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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发区[2025]058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5-12 17:02      浏览次数:

以下孙标、魏雪财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05月12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孙标

4127231975****8833

2025年03月21日20时38分,孙标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华市新源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源路金星街以西50米路段时,与前方等候信号灯的于业华驾驶的浙G5L66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孙标驾车逃逸,造成刘春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孙标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的违法行为。孙标驾驶车辆为摩托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546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查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3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魏雪财

3308211968****3077

2025年03月23日07时46分,魏雪财驾驶浙G50365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白汤下线汤溪镇九峰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魏雪财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548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陈鲁东

3307211975****4414

2025年03月31日12时30分,陈鲁东驾驶浙G0897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金西大道金塘边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8月31日止)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陈鲁东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487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江君霞

3307211978****6527

2025年04月01日13时04分,江君霞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九线蒋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的违法行为。江君霞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542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查验记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