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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高速四〔2025〕005号)
来源: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日期: 2025-04-07 14:57 浏览次数:
以下石鹏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基本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石鹏 | 3604281995****4516 | 2025年1月14日14时29分许,石鹏驾驶赣GZD0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G1512甬金高速义乌东收费站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现场执法视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石鹏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赣GZD0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
| 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记1分。 | 3358042900080005 | 2025年4月7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