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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52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24 15:48      浏览次数:

以下田维军、易桂福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4月24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田维军

5221261967****5017

2025年03月03日17时42分,田维军驾驶浙G603W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仙华街与美和路交叉口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暂扣期限至2025年03月08日止)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8日止)的违法行为。田维军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414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电话查询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易桂福

4528261976****6594

2025年03月15日03时16分,易桂福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湖海塘公园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的违法行为。易桂福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456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秦兴兵

5135211974****215X

2025年03月12日09时33分,秦兴兵驾驶浙GP3A48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海棠东路与东阳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933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廖耿土

3307211962****6538

2025年03月13日13时04分,廖耿土驾驶浙G38FZ7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上徐村至厚大村支线上徐村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7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068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5

郑水碓

3307211949****5412

2025年03月13日13时08分,郑水碓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2731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上徐村至厚大村支线上徐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4mg/100mL)违法行为。郑水碓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498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验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陈涛

3503221999****1658

2025年03月17日17时50分,陈涛驾驶浙GC7U8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八达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陈涛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26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7

江树根

3307211956****5912

2025年03月19日12时20分,江树根驾驶浙G7015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九线蒋村桥头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止)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的违法行为。江树根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107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