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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09号)
以下陈艳仲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04月2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艳仲 | 3307211978****6915 | 2025年03月05日08时31分,陈艳仲驾驶浙G2076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强制报废期至2024年01月11日止)的违法行为。陈艳仲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596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证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检查记录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2076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