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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51号)
以下叶连琴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叶连琴 | 3307211967****0729 | 2025年01月04日09时08分,叶连琴驾驶金华0988895号电动自行车沿陈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陈家村村道供销社路段时,与对向汪军驾驶的浙GD6Z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军、叶连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连琴驾车逃逸。经查实,叶连琴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叶连琴驾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等危害后果。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468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复印件、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5】041号)等。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元的处罚;没有非机动车道的,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69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07641 | 2025年4月18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