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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41号)
以下叶连琴、丰伟庆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4月0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叶连琴 | 3307211967****0729 | 2025年01月04日09时08分,叶连琴驾驶金华0988895号电动自行车沿陈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陈家村村道供销社路段时,与对向汪军驾驶的浙GD6Z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军、叶连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连琴驾车逃逸。经查实,叶连琴实施了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非机动车道的,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叶连琴驾驶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等危害后果。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468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复印件、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复印件、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没有非机动车道的,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9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丰伟庆 | 3307211979****541X | 2025年02月01日14时49分,丰伟庆驾驶浙GH8V85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莘线寺平村路段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15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3 | 谢*赐 | 411421********0375 | 2025年02月20日22时33分,谢*赐驾驶浙GF3Q22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海棠路与德胜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谢*赐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081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4 | 杨红位 | 5221261995****4513 | 2025年02月25日15时45分,杨红位驾驶浙G2C83B号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义乌街沁园小区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4月30日止)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449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5 | 徐钰堃 | 3307021996****6012 | 2025年02月27日23时24分,徐钰堃驾驶浙G38GL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大润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91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杜曙明 | 3307221980****0040 | 2025年02月28日08时01分,杜曙明驾驶浙GLY195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明伦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止)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920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