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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14号)
以下李翰儒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年04月0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李翰儒 | 140225********1312 | 2025年02月13日15时37分,李翰儒驾驶车牌号为浙GDU2233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金东区丹光东路与玉屏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2 | 施世文 | 330721********1214 | 2025年02月08日13时09分,施世文驾驶车牌号为浙G57T8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军民路与金竹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二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3 | 翁岳富 | 330719********0879 | 2025年02月05日13时25分,翁岳富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北街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翁岳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4 | 童虎卫 | 330719********3171 | 2025年01月19日20时44分,童虎卫驾驶牌号为浙G1368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通济桥桥面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童虎卫实施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