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07号)
以下陈加福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04月0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加福 | 330702********4111 | 2025年02月07日13时53分,陈加福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朝线新狮街道下裴村路段处,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为81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不予处罚;以上合并,拟罚款1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施世文 | 330721********1214 | 2025年02月08日13时09分,施世文驾驶车牌号为浙G57T8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军民路与金竹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3 | 曹邦洪 | 410222********5010 | 2025年02月13日20时32分,曹邦洪驾驶车牌号为浙G68916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与易通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为204.9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不予处罚;以上合并,拟罚款19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