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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17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17 15:19      浏览次数:

以下杨兴忠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041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杨兴忠

330126********2418

2025年01月20日06时29分,杨兴忠驾驶牌号为浙GS8H10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与丰亭西路交叉路口北出口道处,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2

钟礼辉

350783********5519

2025年02月19日22时15分,钟礼辉驾驶牌号为闽C09E5C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西进口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钟礼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一次,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违法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3

耿明明

341222********1853

2025年02月20日20时56分,耿明明驾驶牌号为皖KF6E67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与黄湖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耿明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已赔偿到位。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