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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5]330703038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17 14:48      浏览次数:

以下耿明明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041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耿明明

341222********1853

2025年02月20日20时56分,耿明明驾驶牌号为皖KF6E67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与黄湖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查,耿明明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已赔偿到位。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吴宝康

330702********2917

2025年02月27日12时20分,吴宝康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泉路与站西路交叉路口地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9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胡强

340406********1715

2025年02月28日19时50分,胡强驾驶车牌号为浙G6396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丰亭西路北苑小区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1mg/100mL)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

杜晓伟

330721********143X

2025年02月27日03时20分, 杜晓伟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455号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记9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记18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王明江

330702********123X

2025年02月28日17时54分,王明江驾驶车牌号为浙G8126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书香世家A区12幢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12元;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3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712元,记4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钟礼辉

350783********5519

2025年02月19日22时15分,钟礼辉驾驶牌号为闽C09E5C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西进口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且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查,钟礼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一次,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违法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造成致人轻微伤且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7

杨兴忠

330126********2418

2025年01月20日06时29分,杨兴忠驾驶牌号为浙GS8H10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与丰亭西路交叉路口北出口道处,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12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486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6560元,记1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