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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22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15 16:02      浏览次数:

下郑海明、卢杉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0415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郑海明

3307021978****0419

2025年03月05日10时05分,郑海明驾驶浙G955G3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28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

卢杉

5204232004****0076

2025年03月07日09时34分,卢杉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苏BAF525号牌),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东湖街与东门路交叉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为苏BAF525)的违法行为。卢杉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106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拓印表、协查函、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机动车号牌的相关说明、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证明、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

程旭升

3307211962****5515

2025年03月08日15时22分,程旭升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2公里0米汤溪镇四联村路段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违法行为。程旭升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243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