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48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15 16:00      浏览次数:

以下郑海明、程剑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4月15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郑海明

3307021978****0419

2025年03月05日10时05分,郑海明驾驶浙G955G3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28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

程剑

3308241984****3312

2025年03月05日16时15分,程剑驾驶浙G92SS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与秋涛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止)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33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3

卢杉

5204232004****0076

2025年03月07日09时34分,卢杉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悬挂苏BAF525号牌),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东湖街与东门路交叉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号牌为苏BAF525)的违法行为。卢杉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106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拓印表、协查函、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机动车号牌的相关说明、江苏国达线路成套有限公司证明、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对使用伪造的苏BAF525号牌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4

程旭升

3307211962****5515

2025年03月08日15时22分,程旭升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2公里0米汤溪镇四联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违法行为。程旭升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243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詹能明

3427241971****3514

2025年03月08日18时30分,詹能明驾驶浙GDQ6258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龙川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止)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127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商佳隆

3307211996****4818

2025年03月09日00时50分,商佳隆驾驶浙G9J28K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天龙南国名城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49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