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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21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10 15:19      浏览次数:

下胡有枝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0410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胡有枝

3307211967****5030

2025年02月08日13时31分,胡有枝驾驶浙G3126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那云小微创业园26幢路段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暂扣期限至2025年05月26日止)的违法行为。胡有枝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262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照片、车辆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