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44号)
以下刘斌航、盛曼宜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刘斌航 | 3307021977****2318 | 2025年01月21日16时11分,刘斌航驾驶浙GK1H83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义乌街1088号路段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892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5】038号)等。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06613 | 2025年4月9日 |
2 | 盛曼宜 | 3308251952****4511 | 2025年02月06日12时58分,盛曼宜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山线汤溪镇冬畈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的违法行为。盛曼宜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38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车辆照片、当事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5】035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22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06602 | 2025年4月9日 |
3 | 韩仁虎 | 5221221980****6419 | 2025年02月19日19时56分,韩仁虎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熟溪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的违法行为。韩仁虎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734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2700元的处罚,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 | 3307012700706635/ 3307012700706661 | 2025年4月9日 |
4 | 冷庆华 | 3622221973****651X | 2025年02月18日13时45分,冷庆华驾驶皖SF40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4R1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319省道大坟头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重91960千克,总质量限值49000千克,超载42960千克,超载比例87.67%,轴数6轴,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582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当事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下潘停车场过磅单、称重和卸载单、拓印表、证人证言、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5】038号)等。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06624 | 2025年4月9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