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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5]330703033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4-10 14:52      浏览次数:

下徐晓达等七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0410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徐晓达

330721********4219

2025年02月16日12时22分,徐晓达驾驶车牌号为浙G4S4B0的小型轿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乡村道路邵村村口处时,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

吴士夫

341221********081X

2025年02月21日13时05分,吴士夫驾驶悬挂金华备案号777793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与长安街交叉路口地段处时,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400元。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蔡政

330721********3322

2025年02月27日20时50分,蔡政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汀杨线汉灶村路段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77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4

田大友

511527********3613

2025年02月25日08时00分,田大友驾驶车牌号为浙G1683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缤虹西路王路荡村处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5

陈德源

330721********4213

2025年02月17日12时10分,陈德源驾驶车牌号为浙GT27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西路与广源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你的驾驶证是注销可恢复状态。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600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浙GT27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限制二年内不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6

滕永广

330721********4015

2025年02月28日08时50分,滕永广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330国道与金江南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你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但负有事故责任。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7

王国印

412725********0632

2025年02月24日11时33分,王国印驾驶车牌号为浙G57PA5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环镇南路文体街路段,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记3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