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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08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3-07 11:37      浏览次数:

以下孟潇晟等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030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孟潇晟

330702********5619

2025年01月06日17时20分, 孟潇晟驾驶牌号为浙G2D7Q6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通济桥桥面路段处, 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2

尹均寿

330702********0812

2025年01月14日13时09分,尹均寿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兰北线后溪河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62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尹均寿实施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三次;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两次;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驾驶的车辆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二日;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八日;

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