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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04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3-07 11:35      浏览次数:

以下杜建中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030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杜建中

330721********4014

2025年01月08日12时41分,杜建中驾驶车牌号为浙G8722U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与丹光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杜建中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浙G8722U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合并,拟收缴达到报废标准的浙G8722U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