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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5]330703019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3-07 11:34      浏览次数:25

以下冉瑞成等十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030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冉瑞成

513521********2153

2025年01月04日13时45分,冉瑞成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芙峰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冉瑞成驾驶的为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程水根

360281********6810

2025年01月05日12时58分,程水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芙峰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程水根驾驶的为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丁会海

412825********1013

2025年01月04日11时25分,丁会海驾驶牌号为浙G5K79P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金粮街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4

徐春生

330702********291X

2025年01月03日08时17分,徐春生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与工贸街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徐春生驾驶的为摩托车。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韩坤庆

412325********2112

2025年01月04日07时56分,韩坤庆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南线绿道放生塘村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停车让行的禁令标志)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9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记19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6

文建华

522635********0016

2025年01月05日12时58分,文建华驾驶牌号为贵HZK12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上陈村路段处,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7

李德贤

330702********321X

2025年01月07日14时50分,李德贤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泉路与站西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李德贤驾驶的为摩托车。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记12分;

以上合并,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750元,记2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8

孟潇晟

330702********5619

2025年01月06日17时20分, 孟潇晟驾驶牌号为浙G2D7Q6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通济桥桥面路段处, 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9

李华根

360281********5476

2025年01月07日19时12分,李华根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615号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李华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两年内有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记录一次;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0

冯以成

330721********7539

2025年01月02日12时44分,冯以成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与人民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冯以成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实施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1

金楚依

330721********1926

2024年12月20日18时01分,金楚依驾驶车牌号为浙G7LU1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旌孝街423号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2

张俊

330721********1613

2025年01月11日15时10分,张俊驾驶车牌号为浙G1M51C的小型面包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长湖路铁路桥洞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1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13

胡为军

422624********2817

2025年01月10日12时32分,胡为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兰中线后畈田村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23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胡为军驾驶的机动车为摩托车。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以上合并,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1250元,记2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4

吴小华

330702********3519

2025年01月11日12时36分,吴小华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兰北线罗店镇西吴花卉市场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62.5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吴小华实施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5

倪旭恩

330702********4117

2025年01月15日10时10分,倪旭恩驾驶牌号为浙G4882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北山路丹光西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倪旭恩实施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6

邵协星

330702********4417

2025年01月14日14时03分,邵协星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芙峰街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邵协星实施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700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17

尹均寿

330702********0812

2025年01月14日13时09分,尹均寿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兰北线后溪河村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62mg/100mL)的违法行为。经查,尹均寿实施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三次,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两次;本次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驾驶的车辆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3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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