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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28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3-04 17:52      浏览次数:

以下谭化奇、祝宪富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3月04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谭化奇

5227271997****1235

2025年01月06日02时52分,谭化奇驾驶贵J0502C号小型轿车,沿婺州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华市婺州街顶上别墅小区门口地方时,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谭化奇驾车逃逸。经查实,谭化奇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79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照片、车辆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祝宪富

3308251943****4513

2025年01月21日12时30分,祝宪富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58027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319省道服务站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6mg/100mL)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223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楼伟俊

3307211970****3518

2025年01月22日10时05分,楼伟俊驾驶浙G9067J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海棠路与兰溪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止)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536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