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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29号)
以下覃友红、尹吉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覃友红 | 5221261983****4534 | 2024年12月31日,覃友红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金星北街由南往北行驶,05时43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宾虹西路与金星北街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沿宾虹西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由倪荣良驾驶车牌号为浙GDE105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覃友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覃友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45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格证、车架号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5】020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7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03603 | 2025年3月4日 |
2 | 尹吉 | 4228011995****3018 | 2016年10月14日9时57分,尹吉驾驶牌号为浙GWH82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杭金线186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198731)、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5】027号)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65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703614 | 2025年3月4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