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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三〔2025〕002号)
以下刘良岳的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联系人:何警官、魏警官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楼西宅村诸永高速公路歌山收费站旁,联系电话:0579-8609067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5年03月2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刘良岳 | 3303241974****8150 | 2025年01月18日13时53分,刘良岳驾驶浙C51Z3U号小型轿车在S26诸永高速歌山收费站处,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刘良岳的身份证、行驶证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