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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05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3-12 14:31      浏览次数:

以下吴迪新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0312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吴迪新

330702********2919

2025年01月22日08时51分,吴迪新驾驶车牌号为浙G2686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临江路荣光国际学校门口路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浙G2686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2

郭丘中

330721********4017

2025年01月17日19时48分,郭丘中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横七路清塘下村地段处时,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违法行为。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