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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5]330703020号)
以下余永富等八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夏警官、童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03月1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余永富 | 330127********1211 | 2025年01月18日19时44分,余永富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金龙路与紫金南街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2 | 汪广贤 | 330721********4615 | 2025年01月16日12时52分,汪广贤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白汤下线蒋堂派出所门口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8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经查,你已主动将车辆报废处置。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3 | 张开生 | 330721********5216 | 2025年01月29日20时05分,张开生驾驶车牌号为无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白汤下线浪坦塘村路段处,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400元。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4 | 翁汝洪 | 330702********3239 | 2025年01月13日12时40分,翁汝洪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金泉路中宇物流园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5 | 许开勤 | 330721********5218 | 2025年1月20日20时15分,许开勤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虹戴公路1KM 450M处路段时,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6 | 胡鹿鸣 | 330702********2617 | 2025年01月27日16时00分,胡鹿鸣驾驶牌号为浙G27U2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虹戴公路蒋下线路口,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7 | 张锡龙 | 330721********3318 | 2025年01月21日12时15分,张锡龙驾驶车牌号为浙G9V6F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二环南路与东阳街路口处时,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8 | 练寿喜 | 330721********3344 | 2025年01月24日20时05分,练寿喜驾驶车牌号为浙G2673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与金龙路交叉路口地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253.2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经查你曾于2023年07月2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限制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