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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07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2-07 15:24      浏览次数:

下吴杨军、史开富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020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吴杨军

3308251984****4518

2024年12月17日10时42分,吴杨军驾驶浙G1A7M3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兰贺线319省道新天地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811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2

史开富

5224251983****4219

2024年12月18日08时10分,史开富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仙源路交叉口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066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验记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3

钱银生

3307211958****691X

2024年12月19日15时45分,钱银生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人民路与米行街交叉口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9mg/100mL)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702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