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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12号)
以下姜元浩、吴金衡等九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2月0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姜元浩 | 3308231963****2355 | 2024年12月14日14时30分,姜元浩驾驶浙GA8H2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州街与李渔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366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吴金衡 | 3307211953****5732 | 2024年12月15日13时29分,吴金衡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井线汤溪镇仓里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0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695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张朋 | 3412211991****7835 | 2024年12月16日10时03分,张朋驾驶浙G83YW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海棠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206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4 | 杜岳峰 | 3325261998****3316 | 2024年12月16日10时51分,杜岳峰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金华市海棠路金职院南门路段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276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车架号照片、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5 | 吴杨军 | 3308251984****4518 | 2024年12月17日10时42分,吴杨军驾驶浙G1A7M3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兰贺线319省道新天地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9月30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811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查获经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史开富 | 5224251983****4219 | 2024年12月18日08时10分,史开富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街与仙源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经血液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82.6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066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验记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钱银生 | 3307211958****691X | 2024年12月19日15时45分,钱银生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人民路与米行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9mg/100mL)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702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8 | 胡卸军 | 3307211974****6917 | 2024年12月19日15时39分,胡卸军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洋埠镇人民路与米行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701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卓哲靓 | 3303821993****4065 | 2024年12月17日19时23分许,卓哲靓驾驶浙G71931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丹溪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丹溪路与东阳街交叉路口西侧地方时,驶入人行道发生侧翻,造成卓哲靓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卓哲靓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986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