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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06号)
以下翁文成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翁文成 | 3623021984****3510 | 2024年11月21日00时40分,翁文成驾驶车牌号为浙G3V7Y6的小型越野客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三晖路路口由北向南倒车时撞到电线杆,导致车辆受损电线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翁文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人车合照、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鉴定结论告知书等。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 金公南(交)行罚决字【2025】00204号 | 2025年2月6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