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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27号)
以下尹吉、张涛等七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2月28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尹吉 | 4228011995****3018 | 2016年10月14日9时57分,尹吉驾驶牌号为浙GWH82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杭金线186公里500米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3198731)、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6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张涛 | 3421301979****1135 | 2024年12月27日17时40分,张涛驾驶豫NC77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RF3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蒋罗公路潘家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车货总重79780千克,总质量限值49000千克,超载30780千克,超载比例62.82%,轴数6轴,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213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金华市婺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下潘停车场过磅单、称重和卸载单、拓印表、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3 | 赵侠 | 3412231971****1323 | 2025年01月01日19时43分,赵侠驾驶浙G6119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衢路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行驶,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金衢路377号地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该事故地段左转弯段彬驾驶的浙GDS2777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赵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赵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1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495)、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王国元 | 5201111975****4530 | 2025年01月02日17时27分许,王国元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金衢路由东向西行驶,车辆行驶至金华市金衢路与九峰街交叉路口直行时,与对向左转弯于长福驾驶的浙G65HJ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国元受伤,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王国元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484)、车辆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常贯华 | 3421221982****3451 | 2025年01月13日12时36分,常贯华驾驶浙G56708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安文路地段时,与沿双龙南街由北往南行驶徐跃益驾驶的浙G7NN0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常贯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常贯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3月31日止)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731)、车辆照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陆小双 | 1311251978****2427 | 2025年01月16日18时50分许,陆小双驾驶浙G19888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宾虹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环城西路与宾虹路交叉路口直行时,与沿环城西路由南往北行驶在路口右转的蒋津津驾驶的浙G97M2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陆小双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陆小双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812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杨帅杰 | 3307022003****2314 | 2025年01月14日17时06分许,杨帅杰驾驶车牌号为浙G6M33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金磐路朗庭酒店路段停车后时,坐在后排的杨有光开启左侧后车门,与陈永峰驾驶车牌号为浙GDA6607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实,杨帅杰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94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电话查询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