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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22号)
以下叶瑞勤、周廷方等六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2月21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叶瑞勤 | 3307021966****5654 | 2024年02月02日07时34分,叶瑞勤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海棠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双龙南街与海棠西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黄灯)时,与王帅丹驾驶的沿双龙南街由北向南行驶的金华070702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帅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叶瑞勤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941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车辆照片、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周廷方 | 5221211977****2632 | 2025年01月03日10时39分,周廷方驾驶浙G91292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与双馨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276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张建功 | 3307211984****6636 | 2025年01月04日13时43分,张建功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井线汤溪镇仓里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045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丁鸿谦 | 3307211956****5913 | 2025年01月04日13时49分,丁鸿谦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2786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井线汤溪镇仓里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6mg/100mL)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393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吴元卿 | 3307021983****2327 | 2025年01月09日13时39分许,吴元卿驾驶浙G055A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义乌街地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李保兴驾驶的浙GDG5936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吴元卿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分道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99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人和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按规定分道行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6 | 章德顺 | 3307021954****2614 | 2025年01月12日20时06分,章德顺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3635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星北街88号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4mg/100mL)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258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