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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20号)

来源:直属一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2-20 15:46      浏览次数:

以下毛发军、覃友红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2月20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毛发军

3308231978****5914

2024年06月21日,毛发军驾驶车牌号为浙G146C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八一南街由北向南行驶,11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八一南街132号门口地方超车时,与前方同向鮑小燕驾驶的金华061507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鮑小燕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毛发军驾车逃逸。经查实,毛发军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942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测)/鉴定结论报告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覃友红

5221261983****4534

2024年12月31日,覃友红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金星北街由南往北行驶,05时43分许,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宾虹西路与金星北街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闯红灯)进入路口时,与沿宾虹西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由倪荣良驾驶车牌号为浙GDE105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覃友红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覃友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45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格证、车架号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