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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高速直〔2025〕002号)

来源:高速交警支队 发布日期: 2025-02-20 15:26      浏览次数:

以下曹茂正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联系人:黄警官、张警官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鹿村,联系电话:0579-8242088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50220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曹茂正

3426261972****5694

 2024 年7月 22日14时 52分,曹茂正驾驶车牌号为皖EV513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25长深往福建方向2452KM+380M 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

EV5137号车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的陈述材料、行驶证、公安网查询记录、高速公路主线卡口监控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告知书、关于交通违法催促处理的公告、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拟对你驾驶证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