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04号)
以下许银芳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02月1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许银芳 | 3202231970****5571 | 2024年12月26日00时24分许,许银芳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丹溪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丹溪路967号地方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许银芳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许银芳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2834)、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查验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1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