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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5]330703004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2-12 16:16      浏览次数:

以下孙志红等四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0212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孙志红

330721********4816

2024年12月26日12时20分,孙志红驾驶车牌号为浙G71N0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蒋农线东豪纺织厂路段处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

张宝富

330721********7413

2024年12月23日13时42分,张宝富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开下线胡家村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5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3

唐献沅

330703********4963

2024年12月20日22时53分,唐献沅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洞合线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婺城区人民医院路段处,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4

施卫明

330721********4016

2024年12月26日12时35分,施卫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马泉线天姆山路段处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9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