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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5]330703002号)
以下汪德全等三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处罚中心童警官、夏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02月12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汪德全 | 362334********711X | 2024年12月17日17时23分,汪德全驾驶车牌号为赣E184F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白沙溪大桥桥上处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车牌号为赣E184F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2 | 孙志红 | 330721********4816 | 2024年12月26日12时20分,孙志红驾驶车牌号为浙G71N0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蒋农线东豪纺织厂路段处时,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3 | 邹学寨 | 330721********4816 | 2024年12月26日12时15分,邹学寨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蒋农线东豪纺织厂路段,实施了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0毫克/100毫升)违法行为。 |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