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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15号)
以下伊郁南、徐云潮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2月10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伊郁南 | 3307211952****5534 | 2024年12月21日14时26分,伊郁南驾驶悬挂金华电动三轮车防盗备案号2009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城中路与白汤下线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4152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徐云潮 | 3307191964****3931 | 2024年12月26日15时39分,徐云潮驾驶浙GJ8N3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海棠西路冠山顶路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261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3 | 盛祝成 | 3307021965****5013 | 2024年12月28日10时08分,盛祝成驾驶浙G9073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1号路段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止)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663792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欧玉恩 | 4331231984****6314 | 2024年12月23日12时01分,欧玉恩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无名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邵姜街142弄13号路口直行时,与沿无名路由西向东直行过路口陈宇福驾驶的浙G0QC3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欧玉恩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欧玉恩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840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查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