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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26号)
以下李思程、邹云卫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11月0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李思程 | 3307021995****0012 | 2025年09月12日02时38分,李思程驾驶浙GK6A59号小型轿车沿八一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与双溪西路交叉路口以北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何明志驾驶的浙G963Z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明志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思程逃避处理。经查实,李思程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李思程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20025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电话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造成致人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邹云卫 | 5221262003****7037 | 2025年09月09日09时11分,邹云卫驾驶浙A502L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丹溪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的违法行为。邹云卫造成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驾驶车辆为摩托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9300)、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检查记录表、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电话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卢天福 | 5225291969****3217 | 2025年09月03日10时15分,卢天福驾驶浙GJ1U3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开发区白露街99号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甜甜驾驶的浙G9Z60Y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天福驾车逃逸。经查实,卢天福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卢天福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924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车辆照片、道路监控视频截图、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