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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31号)
以下李杰、郑君恺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童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11月17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李杰 | 5321011994****2070 | 2025年07月14日10时28分,李杰驾驶浙GA95010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李渔路与东阳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违法行为。 | 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监控截图、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照片、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郑君恺 | 3307211998****4415 | 2025年09月09日19时39分,郑君恺驾驶浙H847F4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李渔路金华之心地下停车场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葛燕琴驾驶的浙AA6009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郑君恺驾车逃逸。经查实,郑君恺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9661)、车辆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控视频、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3 | 韦登学 | 5225291982****5032 | 2025年09月29日10时25分,韦登学驾驶贵GEN62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八一南街与丹溪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违法行为。韦登学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8180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陆朝云 | 5223252005****4418 | 2025年10月01日23时09分,陆朝云驾驶浙JA163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李渔路与永康街交叉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改变车牌位置)的违法行为。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6642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