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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婺[2025]330703117号)

来源:婺城大队 发布日期: 2025-11-17 10:16      浏览次数:

下王美俊、向康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经催促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联系人:婺城大队处罚中心警官、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郑阳路与金龙路交叉口西南150米,联系电话:0579-82221008)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婺城大队

20251117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王美俊

330723********3976

2025年4月7日 22时06分,王美俊驾驶车牌号为浙GA82921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浙师大路段处,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限速60,实速92)公里/小时的违法行为。

租赁合同、证人证言、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112号)、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轨迹图片、人口基本信息等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记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

向康

431224********3259

2025年8月7日 03时27分,向康驾驶车牌号为浙GA92671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红湖路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

租赁合同、证人证言、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112号)、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轨迹图片、人口基本信息等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元,记6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3

杨涛

432922********583X

2025年6月23日 22时30分,杨涛驾驶车牌号为浙GA83593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芙峰街处,实施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

租赁合同、证人证言、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的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公告金公交婺【2025】112号)、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政挂号信函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轨迹图片、人口基本信息等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元,记6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