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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东[2025]330702046号)
以下申玉珍一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洪警官、梁警官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博士街466号,联系电话:0579-8217393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申玉珍 | 412726********2472 | 2024年11月29日,申玉珍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金港大道南侧辅道由西往东行驶,17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金港大道凤塘村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吴海宇骑行的沿金港大道南侧辅道由西往东行驶的义乌111171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海宇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玉珍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在该事故中,申玉珍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经查,驾驶的机动车为电驱动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并且在事故中存在涉酒嫌疑,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法律文书送法方式确认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协议书、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违法图片、鉴定委托书、金华市龚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案结论告知单、检验(测)、鉴定意见告知书、询问笔录、人员档案、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