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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150Q/2025-00806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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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浙公通字〔2025〕40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09 |
文件编号: | ZJSP07-2025-001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浙公通字〔2025〕40号
ZJSP07-2025-001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2025年8月2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
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现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两张检查场景清单
(一)建立重点检查场景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纳入行政检查重点场景清单(详见附件1),对清单内的场景投入更多警力资源,采取不定期、全覆盖方式加强检查、督察。除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投诉举报、现场发现等触发式任务外,一周内针对同一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任务应当合并实施。
(二)建立一般检查场景清单。将其他行业、领域纳入行政检查一般场景清单(详见附件2),对清单内的场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禁止定期和全覆盖检查,不开展督察。一个月内针对同一家企业的现场检查任务应当合并实施。除触发式任务外,对同一家企业年度内2次均未发现问题的当年不得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场景对应的处罚失信信息,符合直接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可以无需申请,由公安机关予以信用修复。
二、做到“三个规范”严格执法
(三)规范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议事协调机构、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网格员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但可在民警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
(四)规范检查程序。民警现场检查要出示人民警察证和“行政行为码”,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录音录像并留存6个月以上,检查文书要规范填写、出具,检查结果须由被检查企业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指导帮扶整改。
(五)规范检查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下达涉企处罚指标,不得接受管理对象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得随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场,不得动辄要求企业停产停业,不得以走访、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进行行政检查。
三、坚持“四不一少”工作原则
(六)无计划不检查。除触发式任务外,现场检查必须提前制定检查计划,针对同一类企业的年度检查计划能合并的应当合并,禁止多头重复部署。
(七)未审批不检查。现场检查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实施前经县级以上行政监管统筹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的临时性任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八)未亮码不检查。除暗访外,实施现场检查必须出示“行政行为码”并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企业扫码获取视为送达),检查人员不出示“行政行为码”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九)可远程不上门。能通过企业自查、数据预警、远程视频等方式开展检查的,可不上门检查。
(十)信用好少检查。在两张检查场景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分级监管,建立健全免检、抽检、少检企业清单机制。
四、承诺“五个公开”阳光执法
(十一)检查全过程公开。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外,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五个环节要向社会公开。
五、落实“尽职免责”容错机制
(十二)履职尽责不追责。检查人员已经严格按照法定职责、程序、内容以及公安机关制定的检查计划、频次和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检查,出现追责情形时可适用《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办法》等规定免责容错。
附件:1.重点检查场景清单(2025版)
2.一般检查场景清单(2025版)
附件1
重点检查场景清单(2025版)
1.对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2.对放射源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3.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4.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5.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6.对管制刀具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7.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8.对弩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9.对射钉器(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0.对武装押运保安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1.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行政检查
12.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13.对网络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14.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5.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16.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17.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行政检查
18.对省、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附件2
一般检查场景清单(2025版)
1.对旅馆从业单位(依法列入重点单位的除外)的行政检查
2.对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3.对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4.对普通保安从业单位(武装押运除外)的行政检查
5.对保安培训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7.对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演出活动及场地除外)的行政检查
8.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9.对典当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0.对涉海船舶修造企业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项规定》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