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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南[2025]330701052号)
以下邓*蕾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邓*蕾 | 450321********1022 | 2025年09月16日04时53分,邓*蕾驾驶浙GFY407号小型轿车停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路口,与沿八一南街由北向南陈竣祥驾驶的浙GPA11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邓*蕾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邓*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652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监控视频、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电话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