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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24号)
以下毛正余、胡智慧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10月24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毛正余 | 3307211966****7119 | 2024年11月19日18时49分许,毛正余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罗埠镇宋罗路莲湖严村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28484)、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回执、道路监控视频、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胡智慧 | 3602221992****443X | 2025年08月20日18时00分,胡智慧驾驶浙GG7S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义乌街与海棠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胡智慧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300905884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徐宇凡 | 3307812002****631X | 2025年09月11日22时42分,徐宇凡驾驶浙GG0G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双溪西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止)违法行为。徐宇凡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323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何晓勇 | 3301231978****061X | 2025年08月25日10时45分,何晓勇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蟠龙村9排无名路与无名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何晓勇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905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铭牌照片、查验记录、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邓*蕾 | 450321********1022 | 2025年09月16日04时53分,邓*蕾驾驶浙GFY407号小型轿车停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和信路交叉路口,与沿八一南街由北向南陈竣祥驾驶的浙GPA11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邓*蕾逃避处理。经查实,邓*蕾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邓*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652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照片、人员详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监控视频、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电话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3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