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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东[2025]330702039号)
以下全银波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全银波 | 230827********2719 | 2025年8月5日20时35分许,全银波驾驶浙AZZ2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市南街与光南路路口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说明、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交通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询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金公东(交)行罚决字【2025】02746号 | 2025年10月10日 |
2 | 侯坤祥 | 532123********4732 | 2025年07月24日18时06分许,侯坤祥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常春路南侧由南往北驶入常春路时,与周旺龙驾驶的沿常春路由西往东行驶的浙G6H6W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侯坤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侯坤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接警单、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驾驶证查询说明、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查询记录、当事人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车辆鉴定文书、询问笔录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金公东(交)行罚决字【2025】02774号 | 2025年10月14日 |
3 | 钱利群 | 330702********4447 | 2025年03月17日04时20分许,钱利群驾驶浙G560N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金瓯路由东向西在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下王社区路段处时,与对向王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利群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在该事故中,钱利群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处理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复印件、查获经过、当事人询问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检案结论告知单、人员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网车辆查询信息、交通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询、当事人违法前科查询记录等 |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以上处罚合并执行,决定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 金公东(交)行罚决字【2025】02775号 | 2025年10月14日 |
4 | 许中秋 | 532529********1547 | 2025年7月22日7时45分许,许中秋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孝顺镇鞋塘灵峰村内无名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灵峰村直行通过篮球场西南角路口处时,与沿孝顺镇鞋塘灵峰村内道路由北往南直行通过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灵峰村篮球场西南角路口的由周倩驾驶车牌为苏JPH652号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许中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许中秋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说明、驾驶员违法信息查询、接警单、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送达回执、查获经过、暂扣车辆交接凭证、情况说明、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违法图片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金公东(交)行罚决字【2025】02788号 | 2025年10月15日 |
5 | 乐茹逍 | 330903********0940 | 2025年08月04日21时15分许,肖建伟驾驶车牌号为浙GA26788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华街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华街轻轨站路段,与前方同车道乐茹逍驾驶的正在等待红绿灯放行的车牌号为浙G58ZP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乐茹逍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图片、查获经过、交通违法综合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等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 金公东(交)行罚决字【2025】02787号 | 2025年10月15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金东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或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