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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21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10-14 10:56      浏览次数:

下杨新忠、何超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杨新忠

3208191974****4016

2025年08月10日19时20分,杨新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经发街金西医院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经血液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的违法行为。杨新忠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为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已主动放弃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746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行为记录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收款收据复印件、车辆放弃声明、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开【2025】118号)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2700元的处罚。

3307012700719176/

3307012700719213

2025年10月13日

2

何超

5130221975****511X

2025年08月20日10时47分,何超驾驶浙GR3D1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星街与大盘街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2月28日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3424)、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检查记录表、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告公布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开【2025】118号)等。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3307012700719165

2025年10月13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原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