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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开[2025]120号)

来源:开发区大队 发布日期: 2025-10-11 15:02      浏览次数:

以下倪增辉、羊朝政等五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联系人: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266号,联系电话:0579-8247138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发区大队

2025年10月11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倪增辉

3307211958****4015

2025年08月08日09时45分,倪增辉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方前路105号路段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07月31日止)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倪增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发生轻微事故后在事故现场等待调查并如实供述,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1690019889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记录、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

羊朝政

3307271989****2510

2025年08月16日11时19分,羊朝政驾驶浙G5856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双龙南街与双馨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羊朝政驾驶车辆为摩托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4975)、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保险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5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

张聪

3307211987****7115

2025年08月22日16时37分,张聪驾驶浙G2FA67号小型轿车,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宾虹西路与秋涛街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459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4

李福林

3411811979****6214

2025年08月24日10时45分,李福林驾驶贵AY69X2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开发区白汤下线罗埠镇莲湖严村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厢上载4人,已卸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77241)、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截图、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5

张健

3307811984****6315

2025年08月28日17时58分,张健驾驶浙G00BT3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八一南街与宾虹路交叉口处,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暂扣期限至2026年02月04日止)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57302)、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音视频、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