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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09万余箱,多人被处罚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公共安全。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全市共查处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案件65起,行政处罚77人,累计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09万余箱。
公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力度,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存储、销毁处置等全环节安全监管压紧压实责任。
案例警示:
1.2025年1月2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城西派出所在工作中抓获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嫌疑人1名,现场扣押烟花爆竹600余箱,后又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321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024年12月31日,东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在辖区一居民住宅区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698箱。目前,3人已被行政拘留。
3.2024年12月13日,东阳市公安局六石派出所在辖区交界处查获8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共计2420箱,已依法扣押,抓获涉案人员1名。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4.2024年12月9日,东阳市公安局南马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一辆厢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共计953件。经深入调查,货车司机乔某并未取得运输烟花爆竹的相关合法资质。目前,乔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5.2024年12月31日,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在辖区一闲置厂房内查获一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99个品类烟花爆竹共计7117件。目前,涉案人员吕某、郑某、王某因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
6.2024年12月17日,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在辖区一民房旁仓库及门口货车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目前,涉案烟花爆竹均已被依法没收,2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7.2024年12月13日,永康市公安局花街派出所在辖区一山上查获4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目前涉案烟花爆竹已依法扣押,涉案3人已到案,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危险作业等犯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情形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违规储存烟花爆竹,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果严重的,将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务必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切勿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举报相关有效线索的市民将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