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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金公交直一[2025]002号)
以下王本兵、范伯贵等四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王本兵 | 4130241965****1018 | 2024年11月07日09时23分,王本兵驾驶浙G656D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金华市环城西路与双溪西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3月31日止)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23573)、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4】214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7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699882 | 2025年1月7日 |
2 | 范伯贵 | 3307211960****551X | 2024年11月07日13时52分,范伯贵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开发区汤溪镇汤井线周太农庄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42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20106)、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查验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电话通知记录、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4】214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1400元的处罚。 | 3307012700699893 | 2025年1月7日 |
3 | 李爱花 | 3307231967****2560 | 2024年11月07日09时08分许,李爱花驾驶浙G1723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通过交叉路口,与余坦克驾驶的由东往西直行的浙G8Z0C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爱花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实,李爱花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止)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2860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4】214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1012元的处罚。 | 3307012700699871 | 2025年1月7日 |
4 | 贾兴军 | 4128281967****2137 | 2024年11月24日06时29分许,贾兴军驾驶浙G539Q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华市金衢路与金星南街路口左转弯时,与吴兴堂驾驶的由北往南直行的浙G65305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兴堂、贾兴军两人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查实,贾兴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违法行为。 | 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7013006632920)、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人员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复印件、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服务在线通知通告金公交直一【2024】214号)等。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造成事故的(有交通信号灯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罚款812元的处罚。 | 3307012700699860 | 2025年1月7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金华市四联路458号5号楼五楼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