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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婺[2024]330703059号)
以下朱建伟等两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联系人: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2025年01月0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朱建伟 | 350322********0815 | 2024年11月01日00时18分,朱建伟驾驶车牌号为闽BNK30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金典会路段北侧人行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七日;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合并,拟行政拘留十七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赵碧强 | 330702********2919 | 2024年11月09日19时37分,赵碧强驾驶牌号为浙G85M89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黄湖路雅宅村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的违法行为。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行政拘留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