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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4]330703035号)

来源:直属三大队 发布日期: 2025-01-03 16:11      浏览次数:

以下童飞鹏等三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0103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童飞鹏

330719********4814

2024年11月06日12时41分,童飞鹏驾驶车牌号为浙G9P285轻型厢式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与丹光东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9P285轻型厢式货车,强制报废,罚款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2

邵剑

330702********0416

2024年11月06日17时15分,邵剑驾驶车牌号为浙G1A3P9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与芙峰街交叉路口以东100米路段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浙G1A3P9小型轿车,强制报废,罚款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3

赵碧强

330702********2919

2024年11月09日19时37分,赵碧强驾驶牌号为浙G85M89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黄湖路雅宅村路段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4mg/100mL)的违法行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7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