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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直三[2024]137号)
以下金静芳等十二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联系人:直属三大队江北处罚中心朱妍警官 地址:金华市丰亭西路509号,联系电话:82303199)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2025年01月03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金静芳 | 330721********4421 | 2024年11月05日05时49分,金静芳驾驶车牌号为浙G8U55K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与长山路交叉路口处,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 |
2 | 孙玉宏 | 341281********1577 | 2024年11月06日15时10分,孙玉宏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江北屠宰场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8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陈宜福 | 342122********259X | 2024年11月11日19时25分,陈宜福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二环北路芙峰公园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7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李平 | 330702********2911 | 2024年11月08日15时00分,李平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鲍杨街铁路桥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1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王龙风 | 362330********7177 | 2024年11月06日09时15分,王龙风驾驶车牌号为浙G0269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中心医院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6 | 朱敏媛 | 330702********122X | 2024年11月07日20时20分,朱敏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洪源高铁桥洞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蒋葛 | 330702********2352 | 2024年11月08日19时29分,蒋葛驾驶车牌号为浙G1757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丹光东路37号路段处,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 |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罚款31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8 | 鲍维仓 | 330719********4719 | 2024年10月26日15时44分,鲍维仓驾驶牌号为浙GA3820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市农行路段处,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记6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9 | 熊细平 | 362323********5113 | 2024年11月04日12时18分,熊细平驾驶牌号为浙G1ZA57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临江西路龙乾南街路段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车厢上载3人,已卸载)的违法行为。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记3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10 | 朱建伟 | 350322********0815 | 2024年11月01日00时18分,朱建伟驾驶车牌号为闽BNK303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金典会路段北侧人行道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700元;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 以上合并,拟罚款2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1 | 曹要中 | 410222********2518 | 2024年11月14日09时50分,曹要中驾驶车牌号为浙GB658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浙 G3289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金华市婺城区金兰北线毛村岗路口处,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卸载前车货总质量是72660千克,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是49000千克,超载23660千克,超载比例48.29%)的违法行为。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500元,记3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12 | 文中别 | 522126********3514 | 2013年01月31日08时16分,文中别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兰溪门路段处,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元;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200元,记9分; 以上合并,拟罚款300元,记9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